近日,省信访局制定印发了《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听证工作规则(试行)》),该文件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突出调解优先。《听证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这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体现,要求将调解贯穿信访事项处理全链条,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小、化解在早。
二是突出流程再造。对于听证程序,《听证工作规则(试行)》不再区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而是要求听证机关、单位一般按照核对与宣布、陈述与申辩、质证和辩论、提问和询问、最后陈述、核对笔录、形成听证结论等程序举行听证会。对于受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信访事项,第二十六条规定,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单位可以少设或者不设听证员,简化听证程序。
三是突出听证监督。《听证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认为可能作出对信访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时,应当主动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申请听证权利,或者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未经听证,原办理机关、单位即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不符处理意见申请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处理意见并责成原办理机关、单位进行听证。
四是突出主动参与。《听证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信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可以采用专家会审评议会等形式,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和法律法规政策适用等征求或者商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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