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试行)》的改变和提升
近日,省信访局制定印发了《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试行)》),该文件的改变和提升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和机构作了规定。《工作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了复查复核工作机构的8项职责,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同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
二是对复查复核受理环节作了设计。《工作规则(试行)》第十条明确,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检举控告类、意见建议和评估建议类等7类情形的信访事项,应当导入法定程序处理,不属于复查复核受理范围。
三是对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办理作了规定。《工作规则(试行)》将我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中的“三见面四征求”经验做法,固化为工作制度,突出复查复核工作的专业性,为全省复查复核机关办理复查复核事项提供了制度指引。
四是堵塞“一撤了之”的问题漏洞。《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撤销复查或原处理意见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有效保障了信访人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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