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信访局(以下简称省信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信访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由省委社会工作部统一领导。
第三条 省信访局的征集社会各界对省委、省政府工作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指导地方和部门(单位)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职责划入省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省信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省信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受理、转送、交办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到省委、省政府上访的群众。
(二)负责汇总分析通过信访渠道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要求做好处理结果的反馈。
(四)对紧急重大的信访问题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问题,进行查办或者协调处理。
(五)向有关市、县(市、区)和部门(单位)转送、交办和督查信访事项,并审查处理结果。
(六)综合分析、调查研究群众信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者建议。
(七)加强信访法规宣传教育,维护信访秩序。指导市、县(市、区)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
(八)履行省委、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职责。
(九)承担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省信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落实首办责任制,加大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力度,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第七条 省信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省信访局设下列正处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调研处。负责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综合信访信息以及反映的政策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相关建议。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检查市、县(市、区)和省直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全省信访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相关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稿等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三)督促查办处。负责省委、省政府批转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协调开展联合督查活动,综合分析督查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有关意见建议。负责省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处理信访问题的组织协调、跟踪落实工作。负责中央下达的化解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及使用监督工作。督导检查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情况。指导市、县(市、区)和部门(单位)开展信访督查工作。
(四)综合指导处。负责信访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组织信访积案治理工作。承办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信访局等集中转送、交办的重点信访事项。负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信访事项的查办或者协调处理。指导全省信访基础业务规范化工作。承担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
(五)接访一处。负责涉及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潍坊、济宁、威海、德州等市和驻地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到省委、省政府的来访群众的接待处理工作。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转送、交办的涉及上述地方和部门(单位)的来访事项,向有关市和部门(单位)转送、交办来访事项。综合反映来访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有关意见建议。负责省委信访值班室工作。指导有关市、县(市、区)和部门(单位)群众来访接待处理工作。
(六)接访二处。负责涉及淄博、烟台、泰安、日照、临沂、聊城、滨州、菏泽等市和驻地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到省委、省政府的来访群众的接待处理工作。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转送、交办的涉及上述地方和部门(单位)的来访事项,向有关市和部门(单位)转送、交办来访事项。综合反映来访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有关意见建议。指导有关市、县(市、区)和部门(单位)群众来访接待处理工作。
(七)接访三处。统筹协调指导全省驻北京信访工作。负责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和预警信息处置工作。协助国家信访局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进京上访群众的接待等有关工作。负责进京非接待场所有关人员事项督查、协调等工作。
(八)办信处。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给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含传真、电话)。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转送、交办的来信事项,向有关市和部门(单位)转送、交办来信事项。综合反映来信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有关意见建议。指导市、县(市、区)和部门(单位)办信工作。
(九)网络信访处。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渠道向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提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转送、交办的投诉事项,向有关市和部门(单位)转送、交办网上信访事项。综合反映网上信访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有关意见建议。负责汇总分析通过信访渠道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指导市、县(市、区)和部门(单位)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十)复查复核处(对外可使用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省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办公室名称)。负责应当由省委、省政府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全省已复核信访事项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已终结信访事项备案工作。承办应当由省委、省政府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和复查、复核事项的听证工作。指导、监督全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等工作。承担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和听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局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信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第九条 省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设局长1名(兼任省委社会工作部副部长),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信访督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人事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3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十条 省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